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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塘湖矿骨料加工区除土筛分机含泥料销售项目竞价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9 16:56:37     作者:    浏览次数:

  一、出让方及出让内容

  1.出让方:滁州市兴全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全矿业)。

  2.出让内容:本次公开竞价标的物是马塘湖矿骨料加工区除土筛分机筛选出的含泥料(简称AB料),位于滁州市兴全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马塘湖矿骨料加工区内,本次出售1个标的物,总量约5万吨(具体以场地过磅运输的数量为准)。标的现状自行踏勘现场,自行测算综合考虑竞价单价。一旦成交后价款即为合同单价,承担相应的风险,亏损均与出售人无关。

  二、起始价、报价增幅

  起始价:18元/吨(含13%税)。

  报价增幅:标的报价增幅均为1元或1元整数倍。

  三、报价程序

  本次现场竞价会采取增价形式的书面竞价,现场由招标人宣布竞价起始价,由竞买人或委托代理人依次递交竞价表,每轮加价幅度为1元或1整倍数,每轮报价时间限定2分钟内,多轮报价直至所有竞买人无加价即终止,最高价即为中标价(该中标价不享受相关优惠)。报价最高的单位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同,以递交《报价单》时间最早的竞价人为竞得人。

  四、成交方确定方式

  本次竞价采取现场公开竞价,最高价者竞得的方式确定成交方。

  注:至少一人报名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方可成交。

  五、产品数量及价款支付

  1.产品数量:约5万吨;

  2.价款支付:采用预支付货款的销售模式,竞得人需缴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100万元预付款,按单价结算,多退少补(均无息),若出售(以场地过磅运输的数量为准)的AB料数量大于成交时数量,竞得人需补交多余数量的价款(即成交单价乘以数量),货款需在货物离场前缴纳至指定账户。

  六、对意向报价方的基本要求

  1.独立法人,须携带公章。

  2.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参与竞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竞买人按照规定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七、供货方式

  竞得人竞得后当日签订合同,履约期限暂定为2024年1月16日-2024年3月16日,出让人每天生产的AB料,竞得人必须按出让人要求装运出场,逾期未装运影响出让人生产的,每次扣款10万元作为违约金。竞得人应严格遵守装运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覆盖后再出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公告期限

  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12日12:00。

  九、报价时间

  本次竞价在公告期满后,需带公章到指定地点参加竞拍,现场竞拍时间为1月12日15:00,地点在滁州市兴全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六镇镇孙家村神山人家)举行。

  十、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金额:10万元

  账户:滁州市兴全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支行

  银行帐号:187242929688(备注:兴全矿业骨料区AB料竞价保证金)

  税号:91341124MA2NCEGX7B

  地址电话: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六镇镇孙家村神山人家安置小区888栋1楼 0550-5180339

  交纳时间:2024年1月12日12:00之前交纳完毕(到账),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得参加竞价)。不接受汇票。缴纳时必须注明竞价保证金付款人的帐户名称必须与竞价人名称一致。竞价人竞得后,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中10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待履约完成后一次性无息退还;其他意向竞买方的保证金在竞得人确定后七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已在兴全矿业开户客户不需再缴纳保证金)。

  十一、特别说明

  1.竞得人竞得AB料须按照出让方要求及时清运并每天清仓,不得影响出让方生产,如因竞得人清运不及时影响出让人生产的,每发生一次,出让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万元作为违约金。

  2.标的物以现状为准,竞价人参与竞价的,即表明已实地踏勘,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兴全矿业公司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3.本公告和买卖合同已挂网对外公开,竞价人参与竞价,即视为知悉并认可公告和买卖合同内容,愿意接受公告和买卖合同条件。

  4.竞得人应严格遵守装运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覆盖,不得抛洒,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买受人承担。

  5.竞价成交后,出让人和竞得人在竞得当日内签订《成交确认通知书》和《销售合同》;如竞得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签字的,即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出让方有权将此批AB料再次对外销售。

  十二、出让人联系人

  滁州市兴全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兴全矿业销售部 15755109883、15655052200

初审:陈凯
复审:许登科
终审:陈昌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