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方: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
2.竞价内容:本次竞价为兴滁实业对明光市涧溪镇巢东矿业玄武岩山皮石(以下简称石料,下同)进行公开竞价销售,地址:明光市涧溪镇巢东矿业矿区内。
二、起始价、竞价增幅和保留底价
起始价: 45元/吨(含税)。
竞价增幅:竞价增幅为 0.5元或 0.5元整数倍。
保留底价:本次竞价设置保留底价。
三、竞价程序
1.采用现场多轮竞价报价。
2.采用现场一次性竞价报价。
备注:根据报名情况二选一。
四、成交方确定方式
本次竞价采取现场公开竞价,最高价者竞得的方式确定成交方。成交价不得低于保留底价。
注:至少一人报名且最终报价不低于保留底价方可成交。
五、产品数量及价款支付
1.产品数量:约2万吨,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过磅数字计算。
2.价款支付:采用预支付货款的销售模式。销售合同签订2日内支付全部价款(最终竞得单价*2万吨,直接由竞价保证金划转,不足部分需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最终价款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过磅量计算,价款实行多退少补原则。
六、对意向竞价方的基本要求
1.独立法人,须携带公章。
2.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参与竞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竞买人按照规定缴纳竞价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七、供货方式
实行先付款后供货。石料供应到竞买人交纳的预付货款足额时止。预付货款对应的石料运输完毕后,出让方划定范围内还有剩余时,根据剩余数量,依据成交单价,由买卖双方再次商定预付款数额,依此类推。根据实际过磅数量,价款多退少补。
八、公告期限
2020年 12月 25日至 2020年 12 月 26日。
九、现场竞价时间
本次竞价定于2020年12月26日下午15 时00分在安徽巢东矿业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室(地址:明光市涧溪镇鲁峰村村部)举行。
十、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金额:70万元
账户:收款单位: 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滁州分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 8112301012600628434
税号:91341100MA2UWYHR47
营业地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清流街道凤凰东路476号投资大厦十楼
交纳时间: 2020年12月26日中午12时00分之前交纳完毕(到账),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未按时间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不得参加竞价)。不接受汇票。缴纳时必须注明“明光巢东矿业玄武岩山皮石竞价保证金”。
竞价保证金付款人的帐户名称必须与竞买人名称一致。
竞得人竞得后,其缴纳的竞价保证金中30万元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40万元转为合同货款;其他意向竞价方的保证金在竞价方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十一、特别说明
1.标的物以现状为准,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即表明已实地踏勘,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兴滁实业公司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本公告和买卖合同已挂网对外公开,竞得人参与竞价,即视为知悉并认可公告和买卖合同内容,愿意接受公告和买卖合同条件。
3.涉及标的物权属争议、堆场纠纷原因阻碍装运,由出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货物运至姚郭村水泥硬化道路以后所有事宜,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4.在竞得人石料货款支付兴滁实业公司后启动装运,具体装运时间和次序由兴滁实业公司通知竞得人。兴滁实业公司销售的石料,由兴滁实业公司负责挖装,竞得人负责自备运输车辆,自石料装载至竞得人安排的运输车辆时为交付。
5.竞得人竞得的石料必须在出让方通知启运后10日内运输完毕,否则出让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现场不具备运输条件除外),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
6.竞价成交后,出让人和竞得人现场签订《成交确认通知书》和《销售合同》;如竞得人不能当场签字的,即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给出让人造成损失的,竞得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出让方有权将此批石料再次对外销售。
十二、出让人联系人
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联系人:庄洋18019850520 荚德军 13865835965
出让人: 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 12 月25 日
销 售 合 同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滁州市兴滁实业有限公司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现就甲方出售给乙方巢东矿业玄武岩山皮石(以下简称石料,下同)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数量、价格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石料堆放于明光市巢东矿业矿区内,乙方已现场踏勘确认。石料数量预估为20000吨,最终数量按照甲乙双方实际过磅数量为准。石料每吨售价人民币 元(含税),总价款按照双方确认的石料实际过磅数量计算。
二、供货方式
甲方出售给乙方的石料,由甲方负责挖装,乙方负责自备车辆运输,石料装车视为交付。
三、货款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2日内向甲方支付石料预付款 (最终竞得单价×20000吨) (小写: 元)(重量暂按照20000吨计算,价格按照竞得单价计算),实行先付款后供货。石料全部运输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过磅数量按(最终竞得单价)的售价进行货款最终结算。如最终结算的实际货款超过乙方累计支付的预付款,乙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超过的货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最终结算的货款少于乙方累计支付的预付款,甲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多收的货款一次性退还给乙方,且不计息。
货款支付以转账方式,最终结算货款由甲方出具有效票据给乙方。
四、保证金
为了保障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乙方需支付甲方30万元履约保证金(由竞价保证金直接划转)。
五、特别约定
1.甲方出售给乙方的石料以现状为准,乙方签订本合同即表明接受标的物现状,甲方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2.涉及标的物权属争议、堆场纠纷原因阻碍装运,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货物运至姚郭村水泥硬化道路以后所有事宜,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章作业。
4.在甲方指定区域内,按甲方要求进行运输,乙方不得选装,拒绝装载。如乙方不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管理,拒绝装载,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本销售合同。
5.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启运后10日内完成2万吨石料全部运输,
(现场不具备运输条件除外),在规定期限内运输量少于2万吨的按照2万吨结算(买卖标的视为交付),规定期限内未运输完毕的剩余部分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有权解除本销售合同。
6.在乙方石料货款支付甲方后启动装运,具体装运时间由甲方通知乙方。
7.乙方在装运石料时,甲乙双方均应派专人分别到石料堆场和过磅点,进行现场管理、登记,并在过磅点登记确认石料数量。
8.乙方应确保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禁止无证作业等非法行为。
9.乙方应保证运输过程的安全,对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教育培训。
10.乙方应符合主管部门监管要求,不得超载、洒落石料,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石料(权属争议、堆场纠纷等原因阻碍装运的除外),如违约,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2. 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甲方同时有权解除本销售合同,并停止供货。
七、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